当事人 |
李伟刚,代东波, 湖南中楚星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东波、湖南中楚星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047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95元,合计10672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小额转简易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