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国斌,潘新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0104民初185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斌,潘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诉被告刘国斌,潘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湘0104民初18556号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