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蓝光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嘉道理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4468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蓝光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嘉道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蓝光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穷尽方式无法对你们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2446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下午13: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