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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广西聚德隆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廷敢,梁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大塘村十四队,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8)桂01民初20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梁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聚德隆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大塘村十四队、第三人李廷敢、梁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桂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户,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017301040003777)。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大塘村十四队不服本院(2018)桂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大塘村十四队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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