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翔,夏横栓,王晓东, 宁夏众盛康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81民初12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横栓:本院受理原告李翔与被告夏横栓、王晓东、宁夏众盛康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8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横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翔借款4.8万元及利息(2015年6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利息40545元,2021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翔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李翔负担557元,被告夏横栓负担2006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夏横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