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馨有,卢鑫,丁英华,朱辉,一,二, 庄河市新天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庄河市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河市新天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卢馨有、卢鑫、丁英华、朱辉: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与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庄河市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卢馨有、卢鑫、丁英华、朱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欠息人民币2,613,555.56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庄河市新天地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新天地二期延安路一段83号4层的12套房屋、被告二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新天地二期延安路一段83号2层27套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庄河市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被告庄河市新天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卢馨有、被告卢鑫、被告丁英华、被告朱辉对上述全部欠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