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晓妹,徐海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109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宁:本院受理原告卢晓妹与被告徐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10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宁向原告卢晓妹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3410元,由被告徐海宁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