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维强,付长琴,于文阁,曹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铁岭信达运输有限公司 ,海城市丰达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83民初23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文阁、曹芳、铁岭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海城市丰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谢维强、付长琴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辽0283民初2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