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靖,陈昌林,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31民初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靖、陈昌林:本院受理(2022)桂0331民初7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起诉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二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