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松文,杜振启,李平,张学伟,杜鹏,孙静, 辽宁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松文:本院受理辽宁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杜振启、李平、张学伟、杜鹏、孙静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辽宁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原告损失165554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2022年3月28日9点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