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禄顺,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156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禄顺: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1563号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39511.12元及以11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9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及以2838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筒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