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建美, 大连金鑫凯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金鑫凯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工剩余的男装棉裤27485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