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连金弘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锦辉(荆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及证据,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08点5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