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袁航,郑锐,孙静,栾廷滨,韩文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航、郑锐、栾廷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诉与袁航、郑锐、孙静、栾廷滨、韩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袁航、郑锐、栾廷滨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出庭或者不答辩的,本案将缺席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3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