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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贤泉,张明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桂0202民初11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明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贤泉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202民初11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计11304.41元。其中:(1)医疗费3505.41元;(2)误工费5589元;[25天某223.56元/天](3)营养费1850元;[37天某50元/天](4)交通费360元。[6次某60元/次]2、本案律师费计3000元、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合计:14304.4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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