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陆丰市裕达企业发展公司 ,龙泉驿区西河镇晨丰日化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10726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丰市裕达企业发展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民初10726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龙泉驿区西河镇晨丰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滅害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产品,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滅害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产品;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包含相应的合理开支)。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五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