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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陆丰市裕达企业发展公司龙泉驿区西河镇晨丰日化经营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民初10726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陆丰市裕达企业发展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民初10726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龙泉驿区西河镇晨丰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滅害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产品,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滅害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产品;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包含相应的合理开支)。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五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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