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犇,王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02民初826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犇(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王鹏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2民初826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