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韬,刘华利, 古蔺县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525民初3540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王韬、刘华利、古蔺县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王韬、刘华利、古蔺县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525民初354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4366371.20元;二、被告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7月24日的利息430024.92元,及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和以11566371.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3125%标准计付的利息;三、被告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419000元、违约金354000元及律师费616000元;四、被告王韬、刘华利、古蔺县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及第三项中担保费339000元、违约金354000元、律师费616000元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399元,由被告古蔺县宏宇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