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欣怡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1民初61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181民初615号原告成都欣怡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为偿还的50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4548.78元(利息以本金50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6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16日为44548.78元);被告支付原告股权价值损失部分的3975500元及利息损失34862.93元(利息以本金397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2021年6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16日为34862.93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0181民初61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玉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