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彦枚,刘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2民初646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伟:本院受理(2022)川0182民初646号原告吴彦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敖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