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平, 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凤城市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凤城市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于平: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被告凤城市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于平、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时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第3日13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