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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隋春明,曲彤彤,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内容
隋春明、曲彤彤:本院受理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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