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理华,唐健钧,王定文,第三人-,李勇军, 广西防城港市建成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81民初247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定文(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杨理华、唐健钧与被告王定文、第三人广西防城港市建成劳务有限公司、李勇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481民初247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形式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依法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