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永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被告李永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郫都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