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飞帆,韦银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6民初4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银宝:本院受理原告江飞帆与被告韦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206民初4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银宝偿还原告江飞帆借款1180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8048元为基数,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2、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韦银宝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