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飞,梁贻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福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306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贻军:本院受理原告叶飞诉被告梁贻军、广西福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贻军赔偿原告叶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754.80元;二、被告梁贻军赔偿原告叶飞误工费3807.79元;三、被告广西福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1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告梁贻军上述第一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广西福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梁贻军上述第二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叶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叶飞承担182元,由被告梁贻军承担49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梁贻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