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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力辉,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782民初243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徐力辉:本院受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诉你(2021)辽0782民初243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8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信用卡透支的本息20540.13元(其中本金17245.64元、利息及违约金3294.49元)及以本金17245.6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5元,由被告徐力辉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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