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邵文军, 宁夏灵州盛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花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花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文军与被告宁夏灵州盛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花蹊(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法官寄语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