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鹏,曹云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437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鹏退还货款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云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