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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铜钟营业部,聂金阁,聂琪,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铜钟营业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辽0103民初2021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铜钟营业部、聂金阁、聂琪: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202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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