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德文,王辉廷,陈秀云,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抚顺中晟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 ,抚顺华泰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辽宁省(2021)辽民终686号,(2021)辽04执47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抚顺中晟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陈德文、王辉廷、陈秀云、抚顺华泰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2021)辽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2021)辽04执477号案,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