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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德文,王辉廷,陈秀云,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抚顺中晟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抚顺华泰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辽宁省(2021)辽民终686号,(2021)辽04执4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抚顺中晟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陈德文、王辉廷、陈秀云、抚顺华泰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2021)辽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2021)辽04执477号案,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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