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铭祥船舶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铭祥船舶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