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陈崇利,黄家珍,陈忠,陈德毅,陈晓红,郑海,欧荣霖, 威海鹰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 ,珠海华彬宇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444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珠海华彬宇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郑海、欧荣霖:本院受理(2021)桂01民初4442号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陈崇利、黄家珍、陈忠、陈德毅、陈晓红、郑海、欧荣霖、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珠海华彬宇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珠海华彬宇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宇田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郑海、欧荣霖的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威海鹰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