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锋,苏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521民初618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立:本院受理(2021)桂0521民初6189号原告吴锋诉被告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8年7月2日起计至2021年11月2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3.85%计至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口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