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东亚,王粉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03民初52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粉玲:本院受理李东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203民初5261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3民初526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21)湘0203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