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康棣沅,旷衡青,旷波,旷娟,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湘0423民初454号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旷衡青:本院受理原告康棣沅与被告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旷衡青、旷波、旷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4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旷波、旷衡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康棣沅劳务费76 65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三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康棣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原告康棣沅负担342元,被告旷波、旷衡青负担174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旷波、旷衡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