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玲玉, 湖南星美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玲玉: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星美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司法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