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留希,郑州华晶公司,浙银信,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民终136号,(2019)川01民初5254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留希: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终136号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银信和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华晶公司)与郭留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二、郭留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浙银信和公司的收购价款124213689.44元及仲裁裁决确定已产生的违约金5484111.93元,并以收购价款124213689.4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已付律师费150000元、差旅费20000元、仲裁费38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2987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郑州华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浙银信和公司款项总额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浙银信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3789元,由郭留希负担462526元,郑州华晶公司负担231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2993元,由郑州华晶公司负担450000元,由浙银信和公司负担2829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