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雷宏,石刊,第三人-殷建文,何笑海,吴艳锋,孙金春,马炯,王忠华, 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雷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宏、石刊、殷建文、何笑海、吴艳锋、孙金春、马炯、王忠华: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雷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雷宏、石刊、第三人殷建文、何笑海、吴艳锋、孙金春、马炯、王忠华、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洁司法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