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红,胡娟,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双艺农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5461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红、胡娟、乐山市双艺农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5461号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