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宏,赵鱼民, ,四川千投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090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鱼民、四川千投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07民初20902号原告李宏诉被告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千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运费154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54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四川千投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