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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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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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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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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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李斌、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李斌、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2021)津0116民初3848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