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雨, 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21民初25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121民初251号原告何雨与被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