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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雨, 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21民初25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121民初251号原告何雨与被告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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