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敖惠芳,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345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敖惠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3民初3453号原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166.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