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小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3民初19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小云: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3民初1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98420.01元并按约定支付该款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截止到2021年6月28日,利息13233.27元、违约金3620.5元、手续费659.87元),共计115933.65元,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管理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被告支付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羊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