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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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449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弘辉实业有限公司、忻州亿嘉晟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美之华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分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弘辉实业有限公司、忻州亿嘉晟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美之华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意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4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