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候长江,许剑,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剑:本院受理原告候长江与许剑、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迫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费用42102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421029计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起诉前)的利息5403.2元,剩余利息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所有款项之日为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26432.2元。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