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华宁,周广彬,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广彬: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华宁、周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