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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石磊与你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居住地址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5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何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石磊77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77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款项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志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