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廖海燕,粟连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32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海燕、粟连发: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2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粟连发、廖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4256.14元,利息16599.48元,罚息361.72元,复利484.84元(该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粟连发、廖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495元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